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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晒谷子产生纠纷受伤,法院:自己过错自己担责
作者:陈榜 高超  发布时间:2023-08-21 09:51:00 打印 字号: | |

20218的一天,天气晴朗,万里无云,望着丰收的谷子,家住垫江县白家镇某村的冯某某甚是喜悦,想趁着好天气利用兄弟家的晒坝早点把谷子晒干冯某某来到兄弟家的晒坝,看见上面被邻居胡某某堆了一些苦蒿梗,便告知胡某某搬走,但胡某某以晒坝平时两家都在用,谁先占着谁使用为由不同意搬走。

眼见胡某某无动于衷,冯某某便动手把苦蒿梗往胡某某家的方向扔,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情急之下,胡某某用手中的掏耙打向冯某某,冯某某一把抓住后,双方开始拉扯,冯某某的妻子刘某某见状,也跑上前参与拉扯,拉扯中,三人摔倒在地,致使刘某某右脚受伤,胡某某膝盖擦伤,冯某某未受伤。当地村支书和村主任得知消息后,迅速赶到现场对矛盾进行调解。最终,刘某某、冯某某与胡某某达成口头调解,双方同意不就此事发生纠纷。冯某某也于当天晚上外出打工。

本想着矛盾就此平息,但回到家中的刘某某感觉自己的右脚越来越疼,第二天一早便杵着一根竹棍到胡某某家门前要求胡某某陪同一起到镇上医院检查治疗,但胡某某对此并未理会,并开始把三轮车里的谷子往屋里搬。刘某某见胡某某不理睬自己,便坐在胡某某屋门外的石梯步上。就在胡某某搬运最后一包谷子的时候,刘某某用其拿着竹棍的右手去拉扯胡某某,致使胡某某被竹棍绊倒,导致其肩上的谷子掉落砸伤刘某某。事发后,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后经重庆某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属于九级伤残,无续医项目。刘某某受伤后,胡某某未支付费用,刘某某索要无果后诉至垫江法院要求胡某某赔偿相关费用238,054.09元。

垫江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某、冯某某和胡某某在发生纠纷当天,经过当地村干部的成功调解且双方均无异议,此时纠纷已经平息,各方均应保持冷静、克制。但第二天,刘某某以脚伤需要治疗为由,在胡某某拒绝协商的情况下故意设置障碍,用手持竹棍的手去拉扯胡某某,人为阻挠胡某某搬运谷子,致胡某某被竹棍绊倒,导致其肩上的谷子掉落砸伤刘某某。结合第二天事件的起因、发展和导致的结果来看,刘某某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胡某某并无过错。刘某某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受伤系胡某某的过错行为所致,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刘某某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外,民事主体只有因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诉讼请求,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来源:垫江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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