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王某某诉某某餐厅死亡赔偿案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胡小某系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陈某某系某中学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某日,胡小某、陈某某来到某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小某提议要喝酒庆祝,三人喝了一些啤酒。饭后,胡小某提议去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的过程中,胡小某不慎后仰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某、王某某将某某餐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胡小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部分损失。
裁判结果: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本案中某某餐厅的售酒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由于酒精对于人的精神具有麻痹作用,饮酒后会导致实施危险行为的危险系数增加,某某餐厅的售酒行为,与胡小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某餐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烟酒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的餐厅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造成未成年人实施危险行为的可能性增加。法院依法认定该餐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引导烟酒商家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提高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因受胁迫而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基本案情:易某某(女)与李某某通过互联网接触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易某某以与李某某性格不合多次提出分手均遭拒绝。李某某对易某某采取多种人身自由控制措施,且将易某某的手机、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物件扣押,并先后多次口头威胁易某某生命安全。为达到胁迫与欺骗易某某结婚的目的,李某某还在办理登记结婚前向易某某出具了《协议》一份:“承诺1.不准让任何人知道(除了双方当事人)我们拿了结婚证的事实。2.不准以结了婚为由要易某某生孩子……告知双方父母亲、亲朋好友。3.不能涉及到房产及经济上所有问题。4.拿了结婚证后3个月拿离婚证决不变卦双方互不干扰……”。迫于威胁,易某某遂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易某某仍单独居住,未与李某某共同生活。但李某某又多次以言语或暴力手段对易某某进行威胁,导致易某某无法正常生活。易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李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婚姻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胁迫具有非法性,包括非法的手段和目的;2.具有以胁迫使行为人产生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3.有胁迫的行为,对象包括被胁迫人自身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4.被胁迫人因胁迫行为而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易某某与李某某相识于网络,易某某举示的《协议》《报警回执》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事实,可以证实李某某使易某某感到“恐惧害怕”而违背其真实意思与之建立婚姻关系,故人民法院认定易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符合胁迫婚姻构成要件,依法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保护婚姻自由是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重要前提条件。法律在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不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之时,赋予被胁迫一方以撤销婚姻的权利,可以依法保护婚姻自由,彰显法治。另外,在网络普及的当下,网络交友需要甄别,网恋更需要谨慎。仅仅依靠虚拟的网络世界去了解对方,缺乏现实的接触,往往容易掉入别有用心之人的陷阱。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2年2月14日19时许,刘某某到垫江县公安局砚台派出所报警称其在家中被自己的老公李某某殴打,致使其额头、左眼、鼻子等部位受伤。考虑到刘某某系精神二级残疾,为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砚台镇派出所对该案积极跟进,通过“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与澄溪法庭沟通协调,并代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垫江县人民法院接到砚台派出所的预警信息后,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性,决定上门立案,在审查刘某某的残疾证件、询问笔录、诊断证明等证据后,认为刘某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便利用电子签章技术“在线回传”民事裁定书,当场向李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告知其禁止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刘某某及其近亲属。随后,垫江县人民法院向砚台镇派出所、刘某某所在社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再次告诫李某某,若违反上述禁令,将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反映,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系垫江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由派出所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冉某甲拐卖妇女案
基本案情:1997年10月,冉某甲与冉某乙(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共谋后,以打工为名将被害人龚某某从石柱县拐骗至垫江县,由冉某甲议价后以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村民汤某某同居,冉某甲从中获利2000元。1997年10月,冉某甲与陈某某、任某某(已判刑)共谋后,以介绍婚姻为名将智力障碍的被害人邹某某从石柱县拐骗至垫江县,由冉某甲议价后以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村民钟某某同居,冉某甲从中获利800元。1999年10月,冉某甲与冉某乙、冉某丙(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共谋后,以打工为名将被害人刘某乙从湖北省利川市拐骗至垫江县,并以2000元贩卖给董某某同居,冉某甲从中分得200元。1999年11月,冉某甲与冉某乙、冉某丙、黄某某(已判刑)共谋后,以介绍婚姻为名将被害人刘某丙从彭水县拐骗至垫江县,冉某甲对刘某丙控制人身自由欲将其贩卖,但被刘某丙发现并逃脱。冉某甲犯罪后潜逃,于2000年4月21日被批准逮捕,于2021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垫江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冉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对其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中央部署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重庆法院充分认识拐卖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不动摇,对具有拐卖多人多次等严重情节的拐卖犯罪坚决依法重判,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本案被告人冉某甲先后四次拐卖妇女四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属于打拐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对象。垫江县人民法院有力推进打拐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拐卖妇女犯罪,对被告人冉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充分发挥了刑罚惩戒震慑作用,切实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及社会正义。
李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于1998年开始在垫江县某中学校任教,2020年9月,其开始担任该校某班班主任。2021年4月22日,李某某趁学生午休,将学生卓某某(不满14周岁)叫到办公室帮其录入考试成绩,录完成绩后,卓某某先回到教室,李某某随后也到了教室。之后,李某某趁教育卓某某之机,将卓某某拉到自己腿上坐下,对卓某某实施搂抱、摸腿、摸胸等猥亵行为。2021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学校内被垫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垫江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禁止被告人李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育相关职业。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校园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身为人民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在学校教室内对年幼学生进行猥亵,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为切实贯彻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垫江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从业禁止。